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82民初2681号
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493672082H。
法定代表人:吕忠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黄海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8630756815。
法定代表人:*优春。
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113010元,并承担延期支付违约金(以11301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原告承接被告公司3#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总计163010元,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费的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给被告据以施工,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剩余113010元被告没有按期支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发包人3#楼综合楼工程设计;本合同设计费为163010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5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13010元,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分别签收了原告交付的设计图。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000元,余款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接收单、原告登记档案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设计并向被告交付设计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设计费,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设计费113010(163010-50000)元和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2日起算,因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交付设计图是在2018年5月4日,因此利息应自2018年5月5日起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13010元,并负担自2018年5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速递费50元,由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