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3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华达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斌,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谦,院长。
上诉人莱阳市华达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华达地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阳市华达地毯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