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廖登荣,该队队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西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娲皇路老干部活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北源能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梁俊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河北源能钻井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钻井施工项目承揽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钻井施工项目承揽合同》中第一条为“本合同具体条款内容均按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与河北源能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贵州省修文县北郊阳明文化园地热井施工合同(编号为HBMTED-2017030)为准,对应的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执行”,除此之外该合同无其他实质性内容,虽名为承揽合同,其具体内容均是与地热井的建设施工相关,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应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二、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则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一审法院的行为自相矛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案中,若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应由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若属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由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违背事实和法律。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若一审法院强行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上诉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本案应由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源能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签订的《钻井施工项目承揽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其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中,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涉县辖区内,故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巍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杰
书记员*晓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