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某某与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贵州宏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2926号
原告:**,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清镇市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93010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宏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北大资源梦想城**地块第**(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N8FW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贵州宏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8元,减半收取4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