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72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7781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4433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338.15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5751.87元,其中包含违约金1227.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82元;本院另将执行费586.2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