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137号
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90号宁夏工业设计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董事长。
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东
书 记 员 宋丹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