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4563783
法定代表人:康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监。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银凯大酒店东侧裙楼北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