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9民初24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000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49元,减半收取10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