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9民初24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000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49元,减半收取10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