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57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