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8民初4403号
原告:西安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兆丰西路水岸新城**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3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吉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纪杨寨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号第**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吉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万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10元,收取141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