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6306号
原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写字楼4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941-9。
法定代表人: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14702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娅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