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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广东远创科教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C栋8层804-8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9723717X。
被执行人:广东远创科教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3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961829R。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
关于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与广东远创科教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8168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东远创科教电脑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支付39000元及本案受理费960元。若在其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登记的地址经营,去向不明。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905号案件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杨 军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园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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