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76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代理人牛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1栋3T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750G。
法定代表人刘仁轩。
委托代理人邓华容,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桂梅,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永青(兼)
书记员 冯  嫦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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