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丹执字第388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台生。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镇裁字第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费275000元。本案仲裁费4208元,由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镇裁字第1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