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8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商仲审字第00004号
申请人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开发区迎春路晓墟村。
法定代表人*台生。
申请人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18日作出(2012)镇裁字第185号裁决,裁定:(一)被申请人于本栽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监理费275000元;(二)本案仲载费42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未参加本次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镇裁字第185号裁决,不违背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江仲裁委员会(2012)镇裁字第185号裁决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