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神州保湿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辖终527号
上诉人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湿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5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内蒙古包头市,双方没有约定由大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请求给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书记员  杨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