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盛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19476号 申请人: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三盛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盛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三盛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3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三盛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3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1666.94元,由申请人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