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805号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国际城第26幢1单元25层1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3827069R。
法定代表人:薛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古雷镇岱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9281644F。
法定代表人:高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上海建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计1300.50元,由**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锦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伟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