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7419号
原告:西安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勋,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后原告承担265.5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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