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他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887862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西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韩城市黄河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010816732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陕0581执226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系韩城市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案件实质性推进缓慢,超过6个月未能实际执结。据此,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由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韩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澄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澄城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