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05执2121号之一
申请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
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