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石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特422号
申请人: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2门。
法定代表人:冯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铭,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石权,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市奥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华都大厦1203A区。
法定代表人:杨巍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权、第三人天津市奥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适用综合工时制度,根据申请人考勤表记录,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并不存在加班事实,劳动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休息日加班61天,与事实不符。2.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970元,劳动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工资为2623元,与事实不符。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加班费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之规定作出裁决,法律适用错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石权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对方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人天津市奥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称,同意申请人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石权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4712.91元;二、驳回石权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石权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姜纪超
代理审判员  赵 盈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