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2门。
法定代表人:娄占华。
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秦大道6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树五。
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土地一宗,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7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投资权益。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树五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孝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