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3049号 原告: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创智西园1号楼8-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97元,减半收取计42748.5元,由原告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