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3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飞,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被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27元,至今原告并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