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23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东兴南路F3幢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RC204。
法定代表人:*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书香大道枫林家园二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HBBKR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给付工程款3096694.08元、违约金50076.98元、律师费6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628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46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先后到贵州盘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2021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账号有入账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该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850518.83元到本院账户。扣除申请执行费34668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领取1815850.83元案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共欠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248057.06元,已领取1815850.83元,尚欠1432206.23元;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清欠款。申请人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财保10号民事裁定对贵定泊客智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开设的贵州银行账号04×××57内资金人民币3221570.03元的冻结;
二、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