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8216号
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区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毳
代理审判员万初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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