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98号
原告:***,女,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与***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OMA454EE2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郭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