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688号
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617、620房。
法定代表人:郑丽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80813.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1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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