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602号
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陕西百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