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国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99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凌顶大厦七层F9-03、F9-03A、F9-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