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99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凌顶大厦七层F9-03、F9-03A、F9-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