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728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楼。
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F9-03A、F9-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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