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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728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楼。 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F9-03A、F9-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