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563号
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3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01MA79YB1J5B。
经营者:***,女,1971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MA77U1XG3Y。
法定代表人:郭进,总经理。
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与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喀什市蔚祺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