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想美联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2634号
原告北京想美联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想美联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五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远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想美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建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建远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与想美联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为城建五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想美联达公司要求城建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货款数额,结合送货单、短信截图、和***偿还款项的事实,本院可以确认城建五公司拖欠的货款数额为45803.66元。结合想美联达公司催收款项的事实,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想美联达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城建远东公司虽向想美联达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为买受人,故城建五公司抗辩认为应由城建远东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与城建远东公司签订《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城建远东公司承建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及拆除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合同工期47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0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5日等。2019年5月17日,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通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四家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2019年6月21日,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完成竣工、城建档案、规划、特种设备、消防的联合验收。2015年,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甲方)与想美联达公司(乙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同金额、备注、说明等。产品含有密集母线、连接器、始终端箱、搭接排、始端箱、水平吊架、竖井支架、弹簧支架、安装费,金额总计143319.25元。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GB7251.2流程制作。备注:经甲方确认630A三相五线制密集型铁外壳低压母线槽,主铜排规格为:TMY-4*(60*4)+(60*2)。第三条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经需方验收发现有质量异议应货到48小时内书面形式或讯音向乙方提出。第四条交货日期:自合同签订后,实际测量后20天交货,运输费由乙方负责。第五条产品材质及表面处理方式,母线槽外壳采用铁外壳制作,其他产品(箱体等)采用铁板制作表面喷塑处理,本批货物颜色和客户现场设备颜色有差别。第六条结算方式及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143319.25元(壹拾肆万叁仟叁佰壹拾玖元贰角伍分)。签约生效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安装通电合格完成一周内付清合同总额80%的款项即114655.40元,余款28663.85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注:甲方应按上述约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之约定向乙方付款,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则甲方每天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标的物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百分之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乙方所有,标的物的毁坏、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起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按期交货,乙方向甲方每日赔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2.如在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完毕后,由于现场母线走向变更或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等一切因素,造成乙方货物积压等,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再退还,并向乙方支付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30%的补偿。第九条其他: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章,想美联达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章。2015年8月16日,想美联达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施工工地。后因增项,想美联达公司将以下货物送达涉案工地:分别于2015年6月28日送达防火异型竖井弯通、防火水平弯通、防火左上弯通、防火喇叭口、防火托臂、连接片、连接螺丝总计2191.20元,于2015年8月13日送达货物防火异型垂直上弯、异型水平四通、连接片、连接螺丝总计335.40元,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货物防火桥架、防火45度水平弯通、连接片、连接螺丝、卡扣总计1757.70元,于2017年6月3日送达货物母线直段、垂直弯头、连接器、水平吊架、搭接排总计18200.11元。2016年12月2日,想美联达公司向城建远东公司出具材料款发票,数额100000元。2016年12月27日,城建远东公司向想美联达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想美联达公司称***于2019年2月2日向其转款20000元。原告提供与****的短信截图,证明曾向****催款,显示应付货款及违约金数额为258279.36元。****于2018年11月26日回复:“争取这周给你处理”。本院庭审中与**男电话核实,***认可受****要求向想美联达公司给付货款20000元,认可***双系****的员工。另查一,2014年10月18日,城建远东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综合业务楼(综合业务楼建设工程);本合同分包范围: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即人工劳务费、零星材料和辅料费、中小型机械、机具使用费、文明施工费等;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电话、安防工程、网络工程、变配电工程、采暖换热工程、污水工程、动力气体管道、燃气工程、消防水箱、智能弱电、安装工程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职务:工地负责人等。城建远东公司称已将上述协议书涉及的款项付清,城建三公司的经手人为徐万**。另查二,城建五公司、想美联达公司、城建远东公司均称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死亡。
一、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想美联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5803.66元及违约金13741元;二、驳回北京想美联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信小静
法官助理***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