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896号
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5595.71元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5595.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傅静
法官助理方冲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