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893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银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东公司与***、***、严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一项约定:“远东公司、***、***、严某某共同确认,***在法庭上出示的2020年6月16日《协议》,对远东公司没有约束力,对远东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远东公司并未收到协议书上的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远东公司与***如再发生争议,向远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陕西百捷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2021年4月9日的债权转让通知函中明确,依据远东公司2020年6月16日与陕西百捷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将远东公司欠陕西百捷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000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从此之后该项债权由受让人***全权行使。由于原告***所诉本案的债权受让来源于***向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出示的2020年6月16日《协议》。远东公司与***在2021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就涉及到***向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出示的2020年6月16日《协议》,并且该明确约定,远东公司与***如再发生争议,向远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仍具有约束力。远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原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620.00元,退还被告原告***,由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