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2021号
原告: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原告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