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50号
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