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5105号
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河堰村2组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57832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14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32元,减半收取1335.66元,由原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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