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7621号 原告: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