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942号
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未来科技城(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南京通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