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12194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288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姜 海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优育
书 记 员 陆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