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24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委托),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4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