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24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委托),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男,194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