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515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5-11、5-12号、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JG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护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676106331T。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52元(原告***已预交16026元),减半收取160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