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中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89号
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昌盛街2号2幢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 171 379.91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 171 379.9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