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135号
申请人: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区颐馨苑写字楼9号楼04**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1FN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北城街道长城路999号文创大厦14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EX1K6A。
法定代表人:彭南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彭南南,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名下银行存款148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名下银行存款14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