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821号
原告: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创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胡青,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齐鲁高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鲁高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交纳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敦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