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27民初5535号之二
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睦州大道52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建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