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02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