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4201民初1358号
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塔城市光***云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冯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99,054.8元,并欠付款项以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计:1,299,054.8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30日,原告与**汇源建安公司签订《代建办公楼协议书》,原告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汇源建安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开发办公楼项目,原告请求其返还预付工程款,因**汇源建安公司无力归还,原告遂与被告和**汇源建安公司签订《还款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偿还1,000,000元的预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拒不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与**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一份代建办公楼协议书,内容为:甲方需办公用房面积为1000平方米,单价为3500元(叁仟伍佰元)含装修,总造价不超过3,500,000元(叁佰伍拾万元);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首付工程款1,000,000元,二层封顶付1,500,000元,余款竣工后一次付清。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甲方一栏签字**,**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乙方一栏签字**。
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签订还款三方协议,内容为:1、乙方开发办公楼项目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开发,乙方同意用征迁建房用地转让给丙方,由丙方归还甲方预付给乙方的工程款1,000,000元;2、丙方同意接收乙方征迁建房用地,归还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款1,000,000元;3、甲方同意乙方用征迁建房用地转让给丙方,由丙方归还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款1,000,000元。甲方同意丙方接收乙方用征迁建房用地,归还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款1,000,000元。有甲方、乙方、丙方的签字**。
2010年12月31日银行回单一份,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款给**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元。
票号为建筑业统一发票,付款方是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是**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额是1,000,000元。
另查明,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名称变更为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代建办公楼协议书一份、还款三方协议、银行回单一份、100万元工程款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建办公楼协议书,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代建办公楼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代建办公楼协议书生效后,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照代建办公楼协议书履行代建义务。**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后签订三方还款协议,经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县汇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征迁建房用地转让给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该还款三方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自三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还款三方协议生效的次日即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其应当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99054.8元【100万元×4.75﹪/年×2298天(2013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29905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海丰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299054.8元(2013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合计1,299,054.8元;
二、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9日起按实际欠款金额向原告塔城地区图纸审查中心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5.7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8,445.75元。由被告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高 娟